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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宣传部、各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市属文化单位,市统计局:
根据《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武政〔2016〕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文产办〔20巧〕5号)、《关于做好新进 “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武文产办〔2017〕2 号),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2019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体要求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4.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五年未受刑事、行政处分,目前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项目类别
专项资金须以项目形式申报。2019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三大类。具体扶持内容、标准和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补助、贴息和奖励类不同时、不重复资助同一个项目。以往年度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已资助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三、工作流程
1.项目征集。各区、功能区和市属文化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系统内文化企业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2.遴选推荐。各区、功能区和市属文化单位对辖区、系统内文化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送同级统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为文化企业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请用无突出棱边材料左侧装订,封面不标注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违反本项要求不予受理)一式三份、推荐项目列表(加盖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法人主体申报的项目由市文产办直接受理。
3.项目认定。市文产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认定,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扶持计划。拟立项项目经审定、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责任分工
1.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辖区内文化企业(不含市属文化单位)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整理汇总后送市文产办。(除市属文化单位以外,市文产办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2.市属文化单位负责本系统内项目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整理汇总后送市文产办。
3.市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是否纳入全市“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并正能常报送统计报表进行核定,提供新进“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入库净增达标区奖励等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4.相关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和编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确保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发现,取消该单位5年内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联系人:田雪枫、王晶
联系电话:8240105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2号,中共武汉市委大楼西四楼412室,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改革发展办
邮政编码:430010
附件:1. 2019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附件1:2019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专项补助类
(一)媒体融合补助
根据武政〔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2019年武汉市媒体融合重点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另行通知。
(二)会展补助
补助标准:对我市文化企业于2018年1月1日一2018年12 月3 1日,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参加展会基本情况报告(须包含展会情况、申报单位参展情况、本单位参加展会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4.申报主体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邀展通知、参展确认书、参展合同等)复印件;
5.申报主体支付展会费用的原始凭证(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抬头须与申报主体一致)复印件。
(三)境外演出补助
补助标准: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于 2018年1月1日一2018年12月31日参加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剧目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证明文件;
4.演出举办或承办单位提供的剧目境外演出的证明文件,包括邀请函、演出场次、相关费用及演出收入证明等文件单据复印件。
(四)企业总部引进补助
补助标准:对2018年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5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0万元。企业可凭核发拨款文件向所在区申请另外2巧‰的补助。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项目投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主体在2018年实际投资资金到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主体具备“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 、“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荣誉称号和社会评价的证明材料。
二、贷款贴息类
(五)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对2017年及以后引进的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文化产业项目,对其建设资金国内2018年度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1%的比例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可凭核发拨款文件向所在区申请另外1%的贴息。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投资规模评估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主体在2018年承担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含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本金偿还凭证等)复印件。
三、奖励类
(六)新进“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8年认定的2017年新进“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巧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就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填报营业收入、利润等与报送统计部门数据一致的承诺书(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七)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7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2017年在库(市“四上"文化企业库)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 10%) 一30%的,给予10万元奖励;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含30%) 一5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八)入库净增达标区奖励
奖励标准:
对2018年经统计部门认定完成2017年度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区(功能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一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所需提交的材料:
由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填报的《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统计局对各区、功能区文化企业入库净增数进行核定)。
(九)重大题材、主旋律影视作品奖励
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明是在武汉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申报项目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影视选题创作规划相关印证材料。项目内容为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的;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且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相关印证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全国公映及电影票房证明。中央电视台提供的关于电视剧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
(十)武汉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奖励
奖励标准:
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在武汉取景超过 1 /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私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2018年内电影票房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018年内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中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4.申报影视项目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 /3证明材料(包括影片哪些时段为武汉取景、累计取景时长等),并附影视作品剧本、影片完成片DVD一式两份。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全国公映、海外发行放映及电影票房证明。中央电视台提供的电视剧播出时间、时段的证明。
(十一)动漫播出奖励
奖励标准:
在武汉注册的动漫企业于2018年1月1日一2018年12月31 日在武汉市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少儿频道的黄金时段首播,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巧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动画片播放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央电视台出具的项目所指动画片播放时长、时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动画片播放截图及视频(视频以光盘形式提交)。
(十二)动漫电影上映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的动漫电影,于2018 年1月1日一2018年12月31日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開万元;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主体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含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动漫电影放映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全国公映及电影票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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